7月11日,沪深交易所发布业务指引,明确沪股通、深股通投资者程序化交易报告要求。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沪股通投资者程序化交易报告》(下称“上交所《报告指引》”),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沪股通投资者纳入程序化交易报告范畴。
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方面,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3号——深股通投资者程序化交易报告》(下称“深交所《报告指引》”),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深股通投资者纳入程序化交易报告范畴。
前期,沪深交易所就《报告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发布的《报告指引》,整体上与内地现有程序化交易报告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同时兼顾香港市场实际情况,对部分条款及填报字段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并为市场预留了较为充分的准备时间。
报告主体方面,以北向投资者识别码(BCAN码)为基础进行报告。
报告路径方面,由北向投资者向香港经纪商报告,再由香港联交所提供给沪深交易所。
报告内容和监管要求方面,和内地整体保持一致。对未按要求履行报告及变更报告义务、报告信息不完备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主体,沪深交易所可以提请香港联交所要求其参与者对相关投资者进行督促提醒,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实施时间方面,《报告指引》将于2026年1月12日起正式实施。正式实施后3个月内,存量投资者应当完成报告。
下一步,沪深交易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下,与香港联交所密切沟通,稳步推进规则培训、技术开发等事项,保障《报告指引》平稳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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